2007年8月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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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消极言辞致女友坠亡担部分责任
黎健 于春燕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王先生因消极言辞致使女友小琬(化名)坠楼身亡,小琬父母(梁先生夫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先生对小琬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小琬生前与王先生是恋爱关系。2006年11月12日,小琬在海淀区东升逸成东苑17号楼坠楼死亡。事发后,北京市公安海淀分局对此事进行了刑事调查,得知该人系高空坠落死亡,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法院认为,因生命遭受侵害死亡的受害人,其近亲属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财产损失。本案中,梁先生夫妇以王先生对小琬存在侵权行为为由主张王先生对小琬坠楼死亡后果承担完全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二者提供的相应证据不能足以证实所主张的全部侵权事实,王先生在庭审中对当时的言辞动机语调等均作出相应解释,但该解释没有达到合理的程度并佐以相应证据。王先生在刑事询问中还确认此前曾发生过类似欲跳楼被阻止的事例。王先生不仅应该对小琬的行为及可能发生的后果有相当程度的预见,而且对自己的言行可能对小琬作出错误选择所产生的影响应有相当程度的预见。王先生的言辞对于小琬坠楼死亡的后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其承担次要责任。而小琬作为成年人应以理性的方式面对处理感情问题,也应对自身的轻率举动及后果有充分的判断,但其仍执意作出错误抉择,其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梁先生夫妇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59824元,其中10万元已执行。